1、我国一般标准 。相关涉外离婚案子应该以“原告就被告”做为地区管辖的一般标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2、我国特殊的标准 。
【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1)对不在中华共和国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相关身份关系的起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2)在中国婚后,定居国外的侨民,如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状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隶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彼此归国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可由原登记结婚地或被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侨民,这种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如该国以当事人的国藉隶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彼此归国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可由被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
4)中国人一方定居在海外,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位人民法院提到离婚诉状,中国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定居国法院起诉,中国一方位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5)中国公民彼此在海外但未居住,一方位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的,应由原告或是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6)涉港、澳、台的离婚诉讼的管辖,对比涉外案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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