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以下个人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货别人分销;
(二)市场销售分销货物;
(三)配有2个以上机构并推行统一结算的经营者,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交别的机构用以市场销售,但有关机构建在同一县(市)的以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以非征税新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选购的货物做为项目投资,给予给别的部门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选购的货物分派给公司股东或投资人;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以集体福利或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选购的货物无尝赠予别人 。”
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所得税按市价记提 。用产品销售的市价(未含税价钱)乘于相应的征收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视同销售增值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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