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137次会议通过第2高人民法院[2004]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 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
-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在哪里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带来哪些变化
- 沈阳:法官的工作是审理案件的话,也只好审羊了 法官进羊圈打一地名
-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什么时候成立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什么时候成立的
- 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医学学科建设体系 齐鲁医学院是几本大学
- 建设银行app可以设置支付限额 建设银行APP如何设置支付限额
- 地铁工程建设年度投资高达30亿元 请示的范文怎么写
-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面积多大
